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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ember 18

    远方的你!

    气候真的变暖了?
    初冬了却还停留在浓秋的景象上,
    夜里的清寒又催促叶子飘零化为泥土。
     
    露水轻染了麦苗,青绿覆盖着静谧的原野,
    一层淡淡的水雾遮罩着,无名行人
    踏出来的这些充满生命的小路。
     
    我伫立凝视,想着人的一生,
    不由得暗暗祈祷,不要让我惶恐,
    生怕匆匆流逝的时光等不及憔悴。
     
    忧虑如这透明的阳光,蔓延了寂默,
    我是怀想着,忆着你温润的声音,
    梦魂日夜牵系着你那流盼的黑睛。
     
    是你唤起了我心中的落寞,
    不知何时你已窃取了这份落寞,
    从此把你看作我欢愉的引导。
     
    这个冬儿过了又到明个春,
    我心中怀想着你一角飞扬的裙衣,
    在我深思的心上化为梦伴我迷醉。
    November 11

    生生不息!

         上午终于决定购买《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这本书了。昨天在火车上自打开话匣子后,然后给他们侃中国儒法,侃金庸的小说,侃的他们都说让自己去“百家讲坛”,自己笑着说不是想去就能去的。每次侃的时候,这些陌生人最爱问自己的职业,甚至问自己老婆是做什么的。对职业实事求是的回答是打工;对老婆的回答是单身,没有人要,虽如此坦诚但她们都不相信。
          在过去的十余天里读了四本书,《拯救与逍遥》、《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社会理论之法:解读与评析 》以及《现代化与法》,将近1500余页,让我明白了好几个一直困扰自己的问题,内心微微有点激动。
          最让我收获大的是终于明白“法治国”背后的精神是什么了,有理由作出中国许多搞法律的学者教授没有搞清楚从德国演变出来的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对其认识处于教条主义阶段,也就是把“法治国”的理解仍然停留在三权分立等这些技术性的层面上。另外一个就是让自己认识到了同属于东亚文明的日本与中国,都是以儒家为精神之支柱,为何日本在明治维新时能一举跃居世界强国,直到今天;而中国则开始了内乱,长达上百年,数万万人丧生,并且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到现在难以解决了。而今在我个人看来,当初中日面临欧洲文明的冲击,之所以会有这个的巨大差异,根源就在于儒家奉行的信念在中国人格体上的分裂所导致的。
         对秦始皇也开始全面的认识,这个精力充沛的工作狂,在公元前三世纪就确立了官僚制度,第一次在国家政制上实现了统治的高度理性化,正因为秦始皇确立了官僚制度,用那么少的人可以控制治理一个庞大的帝国长达数千年之久。而德国在19世纪才开始确立;也有理由来认定,秦朝是中国历史上法治水平最高的朝代,原因不仅在于超前的立法水平,还在于帝国奉行“以吏为师”的政制原则。从秦朝的政绩工程“都江堰”来看,我们完全没有理由自负的认为现代科技就能证明我们现代人比古人充满智慧与力量。
         对“法治国”的理解让我们明白为何德国宪法属于双层结构:一方面是针对自由民主基本秩序作出斗争性和存在性决断,一方面是实证法上的决断。明白了为何德国会有元首制国家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也为何理解第三帝国头号公法学家施米特为何是个绝望的保守主义者,而当今的许多思想大师为何都走不出他的阴影,包括施特劳斯、哈耶克以及哈贝马斯。
         中国儒家人格体在内外的分裂使得我有理由断定支撑中国与日本官僚制度精神上的巨大差异,这个差异导致了中国与日本面临欧洲文明后出现了完全不同的道路。当今天中国人迷信欧洲法治的时候,而日本许多法学家早已揭示了,日本的明治维新自开始并没有迷信欧洲的法制,而且今天也不迷信,事实日本到现代在解决纠纷上,体现出浓烈的传统色彩。
         让自己在思维的愉悦中沿着对自己的定位继续朝圣之路。
    November 06

    5+2=0

         中国的教育业与中国其他许多行业改革一样,走入死胡同了!教育业主要问题在中学教育,中学教育的问题在于老师地位太低以及教育理念的僵死。
         这段时间好几件杀老师案件突出反映了中学教育存在的重大问题。前几天是浙江省缙云县盘溪中学的潘伟仙老师,她被杀的理由更加荒唐,学生丁于真常逃课,害怕潘老师家访被家长知道,于是把潘老师骗上山推下悬崖。更早一点的,是山西朔州市第二中学郝旭东老师,他被自己的学生连捅四刀,惨不忍睹。青少年犯罪已经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小小年纪就充满江湖义气,手段残忍,心狠手辣,令人发指。
         当课堂成为屠杀老师的刑场时,拷问的不只是教育界,而是整个社会。我们的学生怎么了?我们的教育怎么了?
         中国中学教育问题面前的是三个问题;一是素质教育是什么,二是兴趣是怎么培养起来的以及学生是否有资格评价老师。
         现在好多人知道,中国中学的教育不是素质教育,是分数教育!分数成为了衡量学生一切天赋的唯一标准,在这个标准下,分数掏空了孩子们欢乐的童年,还有创造的想象力,以及有灵魂的思想。在这个过程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从初中甚至小学就有意识的培养学生对自然的所谓兴趣,这个兴趣自开始就显得畸形,那就是从小学开始注重对数理化的所谓重点学科的兴趣,对这个兴趣的衡量不是质疑精神,而是做试题的能力。
         教育这个词语据说起源于孩子,那就是说,我们从出生哪天起,人生的一切都意味是从零开始的,也意味着我们相对于祖先,长辈来说,我们的心灵是贫瘠的,需要培养,需要老师。老师在某个方面一般是具备启蒙我们的心灵的初步知识的。孩子的童年如果主要充满天真的话,也就是一种无意识的天性,那么中学是一个人从孩童时代向成熟的关键时间段,这个时间段对一个人的成长发育非常重要,关于人的许多方面开始被型塑,甚至定型,主要是人生观与价值观。
         我们需要老师,老师虽不一定就代表着最好的心灵,但老师作为启蒙者,一定会带领我们实现自由的自我教育,不能完全依靠已经不是学生的老师,借助老师我们就能通过最伟大的书接近最伟大的心灵!
         到现在,许多人把素质教育是什么都没有搞清楚。素质教育其实根本是人文教育,也就是关心一个人心灵的健康是教育的第一任务,也就是培养人的独立人格、自由思想,以及因此体现的一系列价值观是教育的首要责任和任务,也是教育的价值和意义;其次才是技术教育。人文教育的首要则是德育,也就是对高尚得到情操的有意识的引导。
         人类历史也证明了,也许,可以说不是也许,是事实,最好的教育是在读写中获得的,但这个最好的教育就是自由教育,自由教育的意思就是要在父母以及老师的引导下,学会自己热爱学习,这个方式就是学会与历史上的伟大心灵对话,实现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要有最伟大的书,因为最好的书就是最伟大的心灵留下的唯一财富!
         在自我教育的过程里,我们必须学会具备敬畏的心灵,这个敬畏来自对人,对事物认真的态度,让我知道这些最伟大的心灵是怎么教导我们避免与驯服我们人自身的种种缺陷以及欲望。以特有的小心去认真的研读最伟大的心灵留存给我们的伟大的书,因为自我的自由教育是通过在某种文字之中或者通过某种文字获得的一种教育,让人性获得神感!
         自由教育是大众文化的解毒剂,作为对完美的高贵气质和对人优异的培养,自由教育在于唤醒一个人自身的优异和卓越!把被动的一种教育转化为一种自觉的教育,树立荣辱的荣誉感,为了实现人的自我卓越,我们自觉的去与历史上那些最伟大的心灵对话。为了实现此目的我们就必须具备一种能力,一种素质,这个素质就是最起码的读写能力,具备着能力那就是把伟大心灵遗留的伟大的书中的独白转化为一种自身与伟大心灵的对话,在对话中实现对优异的把握实践!在对话中,可以意识到心灵的尊严,同时也就意识到人的尊严的基础以及世界的善!把自己从庸俗中解放出来。
         孩子的兴趣要获得培养,首要对人活着的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也就是首先要认识到活着的美好,但这个美好不是任由天性恣意随性,而是认识到人是在过群体生活里获得这种美的。但认识到群体对人存在的价值的时候,也就能认识到人自身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就能树立一种对他人的尊重与宽恕情怀。当只有确立如此的价值观的时候,才能有对事物的兴趣之培养,也为兴趣的发展获得自我的荣誉感。
         学生有没有资格评价自己的老师?甚至由未成年人来举手投票来决定一个老师的教学成绩。在我个人看来,未成年人没有资格评价自己的老师,这个没有资格原因就在于他们是未成年人,有的才十三四岁?怎么能有资格评价成年甚至一把年纪的老师。从国家的经验来看,对老师的评价主要是同行。
         素质教育最起码的就是尊重人,爱人,知道劳动的是美德,但今日恰恰相反。今天中国中学教育问题之所以这么多,原因就在于对素质教育是什么都搞不清楚,而社会也在助纣为虐。国家也是推波助澜,学校教育爱国爱人民,父母教育要为我,在教育思想上给孩子就矛盾!
         因此如一中学老师所言,现在中国中学教育是5+2=0,意思在学校的五天取得点效果,双休日又会把这点效果冲刷干净。
         要保护我们的中学老师。
    November 04

    教授的“潜规则”引发的悲剧!

         昨天才知道10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程春明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端升楼201室内,被一个手持菜刀冲入教室的人砍倒,随后不治身亡。嫌疑人为该校政管学院大四学生。有知情学生在网上发帖称,程春明曾与嫌疑人的女保持暧昧关系,但这种说法并未得到校方的证实。也有人在某论坛上发帖称,付某女友是程春明的学生,在保送读研期间,曾被程春明“潜规则”,付某获知此事后,不堪忍受,遂动杀机。但警方透露,初步怀疑该案为“情杀”,从警方的怀疑我们有理由作出此学生女友被程春明“潜规则”初步判断。
         嫌疑人行凶后知道主动自首,希望从轻处置,说明法律意识非常强,与法制意识无关。作为中国政法的最高学府的子弟,犯了一个傻逼都知道是犯法的事情,说他是法律意识淡薄吗?说他变态,精神病?那他为什么偏偏杀一个人,不像美国韩国哪些变态,见人杀人啊?该学生应该是太了解中国的法制,太了解中国的司法机构,太了解中国官僚,它的请求无法达到诉说,或者说社会没有一个有效的途径让他表述。也就是无冤屈无处申诉,如果该生不采取极端手段,也就引不起重视。
         中国大学师德存在重大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媒体披露的不少了,第一例最有名的是北京的北方交通大学一教授的,女考生陪他睡觉的报酬是给这个女生考研试题,最后被女考生自己暴光。还有一些老师行为完全是犯罪,但也不处理,就如上海交通大学某学院副院长,学术剽窃,骗取国家科研费数百万,竟然就撤职完事了,这明显要坐牢的啊!其他没有暴光的就更多了。大学师德之所以如此,恰恰在于体制是根本原因,老师有不轨败德行为,甚至犯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大,甚至会保护老师。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扬帆举报某一教授抄袭,在事实清楚情况下,扬帆竟然首先被停课处理。尤其是艺术院校,老师都可以合法正当的耍流氓,甚至要怎么蹂躏学生就蹂躏。
         今天那些人模人样在台子上的,等出了事情后,背后那些龌龊的见不得人的事情实在让人吃惊。而许多的大学教授,头衔虽然很多,其实放在国际的背景下,其实大多学术水平连三流都算不上,架子还很大。
         前段时间一个做律师的兄长就告知自己一件事情,他的当事人就是某个大学的女老师。一次她们和主审法官吃饭,竟然法官把钱掏了,事后他的当事人才告知她与法官之间是不仅仅是一次的那种有一腿的关系。
        人的伟大就在于人可以选择死亡的方式,不和动物一样是被动的死亡,也不和神明一样长生不死。因此该学生的举动从个人讲,我是支持的,杀这样的老师就是为自己的荣誉而战,有血性,像个男人!
        只希望法庭公正审判,不要被杀死的是法学博士,教授就认为他是个国家人才而对此学生存在偏见!
    October 27

    这样的辩解很无知!

            诗言志
                          ——《尚书》
          前段时间给父亲读了几首国家一级作家,“梨花体”掌门人,女诗人赵丽华的作品,差点让父亲呕吐了!接着父亲拿出一本古诗集来,读了几首古人的作品并大加赞叹古人诗歌之美。最让自己觉得可笑的是,赵丽华还辩解说:李白的“床前明月光”、“飞流直下三千尺”等其实在唐代就是大白话,而她的诗歌就是当代的大白话。在支持她的诗歌朗诵会上的脱衣舞也被她赞誉为“诗人裸体朗诵是行为艺术”。
          赵丽华在为她自己的诗体以及语言表达风格辩解的时,她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那就是对诗的本质以及古体诗对格律的要求认识的无知,这个要求并不是和普通百姓那样的日常语言一样随口而出的,是传统的士大夫阶层对语言驾驭能力的一种最起码的素养要求。
        “诗是存在的歌唱,生命本身的言说”,对生命来说,最关切最首要的是要为生命的正当存在寻找一个理由,也就是立个志,不让其沉溺于虚无中,这样诗作为对生命本身的言说,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对生命自身的思。而作为思的载体,诗的语言原初,直接地使生命形式和体验形式成为言语,使人的存在精神性地转化为透明或浑浊,这样就有一个头领来统摄,避免生的意义上的无方向性。既然诗是寻存在的浑浊和透明的可能性,思还要承担另一个职能,那就是沉思诗的言说:言说诗如何的言说。言说的形式是人的另一种原初精神方式进入诗所显示的世界,追索诗所意指的精神处所。
          因此诗言志,在汉语传统来看,其首先要通过诗解决人的根本问题,那就是生命的价值。如果生命的价值不能被选择与解决,那么人只有两种活法,为了活着而被动的活着或者为志而活。人自身的价值选择本身就肯定着对生命的思的结果,为活找一个意义来。
          在我们中国诗传统里,则通过《诗经》确立了对诗的艺术表达形式的格式要求。包括格律以及手法等,这个在士大夫传统里,则成为了最起码的诗品以及诗艺的素养。事实上,在传统的士大夫阶层里,他们也垄断了对诗的各种艺术的表现形式,作为日常交流与表达事情看法的老百姓的话语是进入不了诗的世界的,原因不在于垄断,真正的原因在于百姓的话语缺乏生命本体关怀意义上的思。
         通过诗,人实现对生命欠然的自我救护与辩护:一个是对生命自身的审美,一个则是救赎。在我们中国传统上,一个就是积极入世,一个则是采菊东篱下的归隐,因此诗并不是交流的工具。从文学史来看,老百姓的话语进入书写的世界里,是从小说开始的,而不是诗。
         赵丽华以及暴露生殖器的诗歌朗诵会给我的震动就是,这个时代对我们最大的压迫就是不得不承担不该有的可笑的荒诞!
    October 22

    我们离饥饿多远?

         在过去的11年里,中国土地减少了1.25亿亩,相当于少了一个农业大省的耕地!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马晓河则说:按目前趋势,到2020年,中国耕地缺口将达到1亿亩以上。看到这组数字,心头一惊,从来没有想到这么严重!
         如果说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大多与小农经济经受不了自然灾害导致了饥荒再加上吏治腐败共同引发的。而中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太平天国运动则主要是人口的巨大数量与耕地匮乏之间的矛盾产生的,人与地的矛盾引发了人类历史上死亡人数最多的达到2000多万的国家内部叛乱。
         当中国人口最高峰与耕地匮乏之间的矛盾来临的时候,假设完全排除自然灾害,事实这个假设本身就很愚蠢,依靠现代科学技术以及国际市场是否能解决中国的粮食问题?事实整个国际人口在增长,并且基本都在非洲与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他们也需要粮食,更何况全球以及他们自身的环境还在进一步恶化!
          难道我们的粮食也要和大豆一样极高的进口依存度、产业结构的外资高度垄断?接着只能任由人家宰割?在价格谈判桌上无主导权。如果把责任归结到传统的农业耕作方式上,那么明显没有看到今天土地产权与规模经营之间问题的根本所在;相反应该看到,恰恰是传统的农业耕作方式才使得国家以政治为主导解决了工业化问题以及农业为工业化进行提供了巨大的各种资源;最起码解决农民不需要国家社会保障,如果农民也被纳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这么巨大的资金缺口的钱从那里来?
         虽国家农业政策一再强调了农业的基础地位,但事实是支农的财政比例从1996年21.1%下降到2006年的16.6% ,怎么保障农业的基础地位以及实现最严厉的耕地保护制度?
    October 20

    对一毁人祖坟案判决的简单看法!

          在今年的9月,山东省济宁市一村委会建设楼房时损毁沙家祖坟,沙某带领五子女,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精神赔偿费、撒骨扬坟损害费18万元。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在判决里,法院认为,六原告系回族,依据其民族习惯,其坟墓如被损毁,作为后代,其精神将受到损害。被告的建房行为,导致六原告的祖坟被损毁,侵害了亲属的遗骨,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其数额应参照被告的侵权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给付。遂判决被告村委员给付六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作为一起民事案件来处理,法院理由并不是很有说服力,法院判决的依据并不是很明确,仅仅说了依据其民族习惯。对于毁人祖坟或者侮辱尸体以及侮辱逝世了名人的人格的行为,都应该属于一个道德主义的解释范畴,应该依据民法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来判定。
         祖先崇拜在中国人的精神生活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祖先崇拜本身就意味着中国人在神道这个领域里精神的寄托方式,他是中国无神文化最集中的体现;也是中国传统伦理的百善孝为先的体现。因此对这些毁人祖坟的行为,从今天的法治精神来看,并没有侵犯其后人的直接人身或者其他权利,但实质是真切的伤害了这些人的感情,造成了精神的痛苦,这个痛苦甚至大于了对本人肉体直接伤害。
         由于我国的刑法第250条明确就规定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如果触犯刑法,那么承担民事责任是不用说的。但毕竟我们中国汉族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对数,那么此罪首先排除了汉族的刑事诉讼权;又崇拜祖先是中国人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一理由,对此类诉讼纠纷的判决依据,还是依据违犯公序良俗判决才符合法治精神与原则。
    October 14

    “情妇遗嘱”背后的道德争议!

          甚至婚姻也使非法同居道德败坏
                                                 ———尼采
          在今年的《中国法学》杂志第4期上,又看到了关于“情妇遗嘱”的问题,在此文章里,作者郑永流以曾引得公众和学界广泛讨论的中国2001年泸州情妇遗嘱案与德国20世纪70年代的案例对比,从此案例就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之间的关系论述了他自己的看法。
         自己最早看到的德国此案例是在2005年购买的《德国民法总则编典型判例17则评析》这本书里。已婚但无子女的男性被继承人于1965年死亡,终年59岁。他从1942年左右起到死亡时至,一直与同样已婚、但在1964年已离婚的M女士像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在1948年2月8日,被继承人就立下遗嘱:“兹决定,M女士应成为我的唯一继承人。我与我的妻子分居已达七年,分居时我已对其做了补偿,她不再有权继承我的任何遗产。我谨以上述处分,向在我艰难的处境中给予我支持的M女士致谢。”男的死后此遗嘱引发了M女士与被继承人妻子以及姐妹之间的遗嘱继承诉讼。
         引发诉讼后,德国基层法院以M女士与被继承人之间属于通奸关系依据违反善良风俗的理由否定了M女士的遗嘱继承权;最后上诉到第三审柏林州高等法院,柏林州高等法院则认为:对M女士不违反继承法规定的部分财产要求支持了M女士的遗嘱继承权,认为法院没有必要对这个通奸行为是否违反善良风俗作出裁判,法院作出裁判的是此遗嘱是否违反继承法的强制性规定。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州高等法院的裁判意见,认为M女士有权依据遗嘱获得她应该得到的财产。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首先,“关键的问题……在于判断某项法律行为是否违反了善良风俗” ;其次,要判断支付金钱行为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只能通过动机才能变成有伤风化的行为” ;再次,如果被继承人立情妇为继承人“旨在酬谢其满足自己的性欲或旨在决定或加强这种两性关系的继续” ,那么遗赠行为无效。反之,“如果被继承人具有其他动机,即如旨在给其情妇提供生活保障,则这种行为通常就是有效的” 。所以,在本案中,遗赠行为有效。此案是德国历史上关于“情妇遗嘱”的分水岭,因为在1903年11月25日,柏林以出租房屋为生的单身男子去世前立下遗嘱把属于母亲的财产权利赠与给了与他通奸有数年的已婚女人,此遗嘱因为是受赠人利用了与遗赠人的性爱关系取得金钱利益,“有悖于礼仪与风俗”被德国帝国法院第四民事审判庭在1905年9月判决无效。自1905年首个情妇遗嘱案后,德国法院判决了数个情妇遗嘱案件,大多被判决无效。但1960年一女子将财产未赠与给其4个姐妹,而赠与其有性关系的情人,此遗嘱被判决有效! 
         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情妇遗嘱案,说的是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二审法院认为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关于法律规则适用上发生争议后的道德主义解释模式,有台湾“最高法院”在1985年度台上字第1870号判例为证:“《民法》第1145条第1项第5款所谓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系指以身体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诸于被继承人而言,凡对于被继承人施加殴打,或对之负有扶养义务而恶意不予扶养,固均属之,即被继承人(父母)终年卧病在床,继承人无不能探视之正当理由,而至被继承人死亡为止,始终不予探视者,衡诸我国重视孝道固有伦理,足致被继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节,亦应认有重大虐待之行为”。
         对两个案例的对比分析,郑永流先生认为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对核心技术——把行为与法律行为两分;二是对次要技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规则优于原则;三是对整体上的批判——以道德替代了法律 。
         同样的案例在两个国家之间有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其背后的原因就是在对法律对“善良风俗”这个泛道德化规则在法律适用上发生争议后支持道德主义思考模式,而对“善良风俗”的与具体事例结合后具体应用则完全来自道德主义立场,其后面的论证属于道德争议。但道德的最大特点就是具备传统性,地域性以及时间性。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在今天来看,则是立足各自传统由时间性来决定的。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道德调整的范围更加广泛,两者最大的区别是,一个是由习俗以及舆论来维持,一个则有国家政治权力保证。我们国家自古以来就属于“以德治国”,“德主刑辅”,伦理道德在社会的非正式规则与正式规则上有非常重要的分量,比如威权体制下的家长制、家和万事兴、尊老爱幼等,都是中国独特的伦理体现。这些明显与现代法治国家理念有冲突,那么在移植法律过程里,必然会产生冲突,这个冲突主要表现在传统等级制度下的威权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下的平等自由思想。
         由于我们人首先是道德意义上的,因此即使到今天,我们不仅无法摆脱法学论著与司法判决上的道德主义思考模式,而且这个现象并不罕见。世界上各个国家关于法律行为与道德主义思考模式两者之间最突出的表书就在于公序良俗或者善良风俗上。怎么处理法律规则后面的道德立场或者道德主义思考模式,这不仅是个法律技术的问题,实质是个法制结构或者法律体制的问题,而法律结构不得不放在传统的背景里去思考!
         据说中国情妇遗嘱案件判决后,1500人把掌声给了法官;但这个判决受到大多学者的批判!在我们中国语境下,怎么面对法律上的道德主义思考模式,不仅是法官个人素养问题,更重要在整个法制结构或体制问题。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解决立法的结构问题或者体制问题,因此在苛责法官素养问题的时候,也要看到法官不得不屈服于大众的准司法审判困境!
    October 06

    所谓“潜规则”与“血酬定律”!

         只能说浏览过吴思的《血酬定律》,原来本打算买读他的作品的,但是自浏览过后,决定不买读了!吴思的作品《潜规则》,《血酬定律》被许多人认为是解释了与揭示了中国历史真相的作品,在我个人看来,吴思的作品是一种用个人激愤意气式的带着一种狭隘的爱国情操对中国文化传统的肤浅的看法,是误导子弟的!
      其所谓的“血酬定律”在我个人看来,完全忽视了世界上其他地方历史上频繁的战争,尤其是欧洲近代的一战与二战,尤其是二战期间纳粹德国的人种政策!他们的血腥并不比中国的少,也不见得就比中国的人道!甚至可以说,在欧洲文明史上,其最血腥的就是荷马作品里写的屠城,残忍的程度让人发指!因此把中国改朝换代发生的战争必然伤亡用四个字来概括,实在太对中国历史轻描淡写了!不负责任。在我个人看来,所谓的“血酬定律”不外乎要解释中国历史上的内在的两大冲突在战争上的表现:一个就是第三帝国头号公法学家施米特认为的政治概念上核心的决断“敌友”原则,一个就是“以德配天”取得合法统治地位的德治传统,而道德的标准随时在随着历史演变发展,无固定标准。
      另外其所谓的“潜规则”在我个人看来,完全体现出他对中国礼制文明在发展过程里怎么被扭曲的无知或者说肤浅的看法!他没有看到礼制的“亲亲”原则是怎么在春秋战国以后在帝制下是怎么被儒家的“五伦”关系里的“朋友”关系强化的,从不可计算的亲情向具有政制功能的“亲亲”原则演进后,是如何通过“朋友”这个伦理强化为一种私人关系的,这个私人关系超越了国家的“君臣”之间的政制原则!在这个过程里,春秋时代的孔子从周的志向通过“五伦”关系来表达,第一次把陌生人的关系通过“朋友”拉进了国家政制结构里;而孟子面对平民主义的兴起以及诸侯权力专集,明确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思想;接着号召儒士承担起“夫君子所过者化,所存者神,上下与天地同流”的责任。把礼制确立的德治传统孕育的革命精神赤裸裸的表达了出来。但秦始皇帝制的确立并不是德行的结果,相反是依靠强力取得的,儒家在汉朝取得地位后,权力开始决定地位与财富,不再是固定的身份。他们的共同敌人是帝制的君主,但彼此有为了实现儒士的自身的抱负理想,因此又彼此存在权力争执上的矛盾!这样小集团小派别必然产生。因此才有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说法!
         人民共和国时代,不仅否定了传统的一切伦理价值,包括儒家追求的道德上的确信主义;而且还最主要的是,是一种以毛个人为核心的靠意识形态运作国家政治权力的模式,一种无根的自由主义泛滥。在这个过程里,政治的高贵性与严肃性完全被游戏化,势利化!
      这些作品在我个人看来,不属于建构性的是破坏性的,不仅不能在立足传统的基点上给我们思考的空间,相反要拔除我们的根,制造混乱,盲目的出于个人血气的去做无价值的批判!
    October 01

    曾国藩其人其文皆太苦!

          数日前看一文章,说曾国藩是中国儒士一完人!但我并不喜欢曾国藩,毕业后没有多久读完唐浩明的《曾国藩》,此书总上中下三册,给自己有两大启发:一是立变态的志向,不为圣贤便为禽兽;其次就是爱国忠君为名号,拉帮结派,壮大自己势力!
          2006年的春天自己也怀着对这些大儒的崇敬之情去湖南长沙的岳麓书院。在书院里,游人如织,当第二遍认真看那些陈列的遗物时,我突然极为反感这些人了!事后想再读曾国藩的作品,发现读不下去,其文章做的太苦,就和他的做人一样的苦!但如果翻阅中国唐宋那些要复古大家之文章或者秦汉时代的文章,文章风格如水流一般,把作者的自然的性情象行云一样流利表达,让人体会不到太多的压抑,淋漓酣畅,自由自在!从人性的角度来说,曾国藩在内心羡慕甚至嫉妒友人的美妻时,却同时诅骂自己是禽兽,没有让情欲升华到神性的高度!
         从一律师博客看到的近日发生在湖南吉首市将近10万群众的骚乱,加上从这几年湖南发生的腐败连看,完全可以说湖南是中国最腐败的省份之一!湖南人敢为天下先的性格换个说法就是土匪气太强了,无法无天,无所顾忌。缺乏道德上的确信思想,浪漫主义实质就是肉欲强烈,用一个创造性作为烟雾弹!作为一个并不富裕的省份,歌厅文化与酒吧文化发达,消费超前,享乐思想严重,官商勾结极为严重,为人不地道,奸诈狡猾!就和毛一样!
    September 30

    为自己而活!

         今天的阳光真好!天空深邃纯净,阳光温暖。上午我是把被褥床单等都拿出来,晒晒,把该洗的洗了洗!
          昨夜看完了周国平的《碎句与短章》,他的书对我来说没有吸引力了,但里面也有一些碎句让我觉得极为美!!想起数年前第一次从朋友那里借读他的《守望的距离》产生的吸引力来,以至后来给五个朋友们都送过《守望的距离》情形,但今天他的这些书对自己几乎丧失了吸引力。但我个人认为我们之间有一个共同的点,那就是尼采是我们共同的精神导师!尼采的超人,就是激励人要超越既存的一切形而上学的价值束缚,不为国家,不为上帝,亦不为神灵,为自己而活,超越善恶,具有献身精神,造就一种更高自我价值!
         近日看了凤凰台对张灵甫遗孀王玉玲的采访!老人已经八十多了,张灵甫死后一生再未嫁,气质真是极好,一看就可判断年轻时代就是美人,不愧是大家之闺秀!其大家之风范不可言语。回忆起张灵甫来,仍然饱含深情,充满自责与内疚!即使两人的婚姻仅仅才三年。孟良崮战役诸多史家解读张灵甫失败的原因:有从地理构造来解读的、有从四十五万人打三万人的力量对比上解读的,但在我个人看来,失败的真正原因不在张灵甫的战术,更不在国共之间的战略,而在于内部团结。大将粟裕却真实的看到了国军各个派系之间的矛盾,他就利用敌手这个致命的矛盾集中优势兵力,但张灵甫没有看到。战役结束后,张灵甫被我军厚葬,而他手下的九将领在掩埋张灵甫尸体前集体下跪痛哭不止。解放后,周总理特意邀请张灵甫的遗孀王玉玲来大陆,表达了他没有把张灵甫争取过来的歉意,同时据说王玉玲与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的扬振宁博士是中国当时唯有的两个可以自由出入中国大陆的人。
         得知张灵甫战死后,蒋介石是老泪纵横。封其为民国第一烈士,山东蒙阴县改名为灵甫县(1949年后恢复原名), 将英国援助的1艘驱逐舰命名为灵甫号。而历史上的张灵甫是北大的才子,写的一手好字,对军事战略有着精湛的学养;他是抗日英雄,荣获国民政府第一号武功奖和最高荣誉“飞虎旗” ,被誉为“抗日铁军”;私人品行良好。他严于律己,孝敬父母,尊敬兄长;不烟不酒,不嫖不赌,私生活相当严肃;身高一米八七,英俊潇洒,玉树临风;业余爱好高雅,看书习字,钻研历史,养花摄影,还有一身好马术,又爱整洁,富有贵族气质。在孟良崮上张灵甫将军也为己方杀身成仁,成为职业军人的典范,成为中华文化传统中典型的忠孝节义式的历史人物。
         现在难以考量的是,张灵甫到底是宣传的自杀还是被击毙的?如果按照说的是击毙的为何不俘获,解放军就可以拿起大张旗鼓的宣传,事实上没有俘虏。但我更确信一个叔叔的母亲看法,张灵甫属于自杀!如此具备血性之人,怎么会被俘虏?天大的笑话。其遗孀王玉玲根据张灵甫的随从参谋回南京曾带给她的遗书,遗书字迹工整如常,并详述了他与蔡副师长、卢旅长等集体自杀前的点点滴滴,显得极为从容! 
         历史过去了,就和当年斯大林下令关闭了尼采故居一样,因为在斯大林看来,二战的爆发是希特勒发动的,但希特勒奉尼采为他的精神导师!因此二战要尼采承担责任!斯大林殊不知希特勒是尼采精神的畸形儿,就和他自己变态的曲解马克思一样。现在历史过去后,西方知识分子才发现要认真的负责任的研究尼采!而张灵甫,也会在大陆历史课本上被重新书写的!在中国近代史上必然作为一代典范的职业军人有他该得到的荣誉!!
    September 29

    黄昏

         秋日的黄昏是多么的沁人心脾!数日连绵的阴雨停止了,天空放晴了。我沿着河堤,时而伫立时而碎步,漫无目的,两眼却不离滚滚东逝的河水!心无处安放。
         秋天的天空是纯净无比的,而且旷野中的宁静也是无比的。缄默中只能缄默,让自己的目光跟着高山上汇聚奔泻而来的清澈水流与从天际边山壑来的黄浊的水流交汇后再次化为混浊,向东消失在茫茫的天边。我不用张耳聆听秋风,更不用注目细辩秋叶,孤寂的夜里阴雨已经告诉我秋来到了。
         初见你时你给我你红肿的眼睛,那里面是你破碎了的甜蜜的梦!从此,你给我你的话语,里面深藏的却是个叶落的深秋。而今我从你骄傲的嘴唇直觉到了她的寒意。
         我祈求着,而你离的更远了;朝我微笑,却使我的心更加黑暗!从此只好将你化在内心里,在你的注视下,把你的媚惑植入心中,如锲子一样的给它永久的痛!
         花有开有败,就让你如花一样,年复一年的开放在我的心中!
    September 27

    基因之歧视!

         今天是秋雨连续第几天了,我都忘记了!也许第五天了吧?真冷的,看来不得不添加秋天的衣服了。前天父亲过来了,我帮助他把那工程的效果图让同学打印了出来,他看到效果图很高兴,说够了,然后自己给他说可能是秦汉风格,不是明清的风格,他显得有点失望。将近57米的高度让我很为他担心许多。这个事情的结果不知道怎么样?但我仍然鼓励他还是尽力争取,如果成了更好!
          按计划中用两天时间读完了周策纵的《五四运动》,书并没有期望中的那么好!但每读一本书总或多或少的会有点收获!
         接着要读的是何建志的基因歧视与法律对策之研究,幸好书不是大块头,只有一百五十页不到。可以减轻下自己的压力。作者是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自己以前知道有种族歧视、还有一次和同学说起的就业歧视,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个是身份,比如农民或者城市居民,还有一个就是学历文凭歧视和性别歧视,再一个就是对一些疾病患者的歧视,比如对肝炎病毒携带者的歧视。
         不是看到此作品,自己还不知道在法治发达国家已经对个体人的权利的平等保护已经研究到了基因的程度了。去年10月美国“DNA之父”1962年诺贝尔医学奖得主詹姆斯·沃森因为对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记者说他对非洲的未来不抱乐观态度,因为“我们所有的社会政策基于我们与他们智商相同的观点……而研究结果并非如此。”从一个生物科学家的角度表达了他的基因歧视!
         真能从法律上解决基因歧视这个问题吗?这是不是意味着法律的干预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或者说法律的干预有点泛道德化?
         突然觉得同学说的一句话真好:这个社会是有钱人才能看明白的社会!
    September 25

    吾辈之青年!

          今天自己开始读昨天借的《五四运动:现代中国的思想革命》,作者周策纵是中国长沙的美国人!也是自己打算考试前读的最后一本与考试无直接关系的书。书的开头就写的是献给他父亲,就和自己以前看的许多外国书一样,都喜欢把书献给自己某个最亲的人,比如父亲,或者妻子或者女儿等!从来没见过献给国家的。
          据介绍“本书为美国威斯康星大学资深教授周策纵先生的力作。本书以大量的历史资料为基础,对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历史背景、思想流派和具体过程都作了细致入微的描述和深刻的分析,对一代新式知识分子的社会功能和历史命运作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此书为新文化运动提供了一幅全景的历史画面和透视的焦点,成为海外学者研究五四运动不断引用的里程碑式的著作。 ”自己今天读了九十多页,资料等甚为详实!
         这两天翻阅报纸,看到的两则新闻寒人心:一则是广东省高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被双规,“广东最牛律师”——广东省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也被有关部门带走——杨贤才他的老乡兼老乡党也被有关部门带走,配合调查杨贤才执行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陈卓伦是中国第一个靠业务赚了上亿人的律师。一则是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正厅级)被中纪委“双规”,检查机关同时逮捕了涉案的另外两名律师——来自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的张玉栋和曾在那里工作的刘阳。一个毕业于北京大学一个毕业于对外贸易大学。在网上自己也看到一个女人声泪俱下的控诉,大骂张玉栋是情感骗子,玩弄数个女人,她自己也为其先后两次怀孕流产,唯一不清楚的这个女人控诉的张玉栋是否就是出事的这个!
          读着《五四运动》,看了新闻,内心真不是滋味!吾辈何去何从?
    September 24

    约定女方服用避孕药之效力!

          近日重新翻阅在2005年购买的《德国民法总则编典型判例17则评析》,再次为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以及此案例判决理由所吸引!
          男方未婚,从1977年底起,与18岁的单身女子S同居共同生活,男方称在该女子怀孕前,也就是至少在1980年底之前,双方都同意在这种“准婚姻生活共同体”下不生育子女,并由女方服用避孕药。1980年12月,女方停止了服药,但她并没有把这个事实告诉男方。1981年3月男方得知女方怀孕时,两人之间的关系即告破裂。1981年11月3日两人子女出生。男方被确认为其未婚生父,并被判决支付通常的抚养费。
          男方因此起诉女方,以女方违反她们之间达成的不生育子女的约定为由,要求女方承担因其自己负担抚养费导致的损害赔偿。因为女方违背约定偷偷停止服用避孕药,不告诉自己,目的就是想通过生育孩子达到与自己结婚的目的。
         男方的代理律师以1980年联邦最高法院3月18日裁判的“绝育案”中的理由为依据,推导出男方可以依据——女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了避孕失败为理由——起诉女方,并有获得胜诉的可能。在男方律师看来,她们两人之间计划中避孕失败也属于意料之外的时间,就和1980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支持的“绝育案”是一个法律的原则。在“绝育案”中医生在给病人实施绝育医疗措施时,因自身原因而未实现既定宗旨,导致病人怀孕进而生下本不想生的孩子,导致病人起诉要求医院或医生承担孩子抚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纠纷。
          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看来,此案件与“绝育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案件,因此不能用一个标准来评价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在联邦最高法院看来,如果赋予男方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则会以不法的方式侵入到另一方在一般人格权框架下受到保护的隐私领域。在应当进行的范围广泛评价中,男方的利益与要求尊重这一人格领域的请求权比较,应当退居其次。
          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看来,准婚姻的同居生活自开始就意味着双方放弃了由婚姻法保护与规范他们之间关系的要求,他们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对双方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另外在联邦最高法院看来,此项约定违反善良风俗原则当然是无效的;最重要的一点是,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此项约定产生的法律行为所涉及的核心的人身自由领域是不受合同调整的,如果把此约定认定为法律行为,那么这意味着法律要干涉这一决定自由涉及到的其人格以及自主发展的最核心的部分。对这种自由,是不能通过法律加以禁止或限制的,否则意味着对人格尊严这一最基本人权的侵犯。
         如果根据我们中国人的思维以及我们国家的婚姻法对非婚子女权利与地位的保障来看,竟然因为要承担抚养费起诉孩子母亲承担他的损失,实在叫人不可思议!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但以所谓的违反合同接着要求女方承担他因为承担的抚养费导致的损失,怎么都在情感上是难以接受的。而在这个典型的案例里,我们看到的真正问题是:法律该保护什么?人格尊严、自由抑所谓的约定的合同利益。
    September 18

    有感于1100道工序!

          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震惊再次提示我们国家食品安全存在着多么大的问题!一家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甚至用“改变中国人生活三十年”的广告语来表达他们的在奶粉行业的知名度!以此担保自己名誉与质量之间的直接关系!
        三鹿集团说他们的生产工艺有1100道工序,从生产工艺来讲,1100道工序保证奶粉的质量,是谁都相信绝对不会有任何的质量问题!但反过来讲一讲,奶粉本身能有多少种营养成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按照国家标准,奶粉不会有1100种成分!因此可以推断,一个质量点就有数道工序甚至更多在控制,还出这么严重的质量问题!有理由断定1100道工序完全是为了装点门面忽悠消费者!   
         自己原来在一家相当有知名度的食品企业上班,生产的产品用一个词语来形容那就是所谓的“琼浆玉液”!对质量的控制也有上百道工序,事实是,只要把质量控制点的那几个关键环节抓住,就绝对不会出质量问题!但还是出质量事故!
         当日本人一再对中国的食品安全提出意见的时候,他们为了自己国民的健康安全不得不抬高对中国食品质量的标准时,国内狭隘的民族主义就起哄,接着政府默许的间接支持!事实是,在我们中国,目前最不安全的就是食品与环境。没有人认真思考过现在那些常发的要人命的疾病与食物存在问题之间的关系,也没有那个医学科学家去思考过论证过高发的癌症与环境污染的内在联系!
         这次国家定性三鹿奶粉事件为一级,按照《食品卫生法》以及《产品质量法》,应该处于最高的罚款!有律师也计算了要罚2亿多元!但目前从对事件的处理来看与推断,这个事件与许多重大的事件一样,又会被行政性的处理掉,尤其是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而不是司法途径!最叫人心寒的是,那些死了上百人的事故里的责任人竟然在法庭上还怕死甚至担心自己会被判刑多少年徒刑坐多少年的牢,足见他们对人命漠然到了何等的程度!同样日本三笠食品因曾售问题大米其社长上吊身亡,面对死亡上百人的事故,竟然胆怯与无耻的和勇气自杀以谢罪勇气都没有了!只能说明一点我们真的生活在一个毫无廉耻的社会